2014年8月20日,商标局在中国企服快车上发布《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允许申请人就《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中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进行分割,可向商标局单独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受理后,将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什么情况下商标需要做分割申请
1.商标分割申请的提出:
商标分割申请是在收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的附件中提出。
申请人可以根据部分驳回通知书的内容,决定是否向商标局针对其中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提出分割申请,并按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书式文件要求填写后,寄回商标局。
即使申请人不提出分割申请,或者商标局对申请人提供的分割申请文件认为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同意分割的,那么商标局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也会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这样,既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申请人权益,也有效地缩短了商标审查周期。
2.其他审查程序中涉及的分割申请:
(1)在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中,如果异议理由、争议理由仅涉及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则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可以将商标分割,将未被异议或无争议的部分先行核准或排除在争议之外。
同样,达到缩短整个商标审查周期的目的,使未被异议或无争议部分尽早获得授权。
商标分割虽然不能使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但可以将纠纷所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也有利于商标权利的稳定。
(2)商标成功注册后,商标权人为了充分利用商标的经济价值,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可在商标权上设定质押,以获取金融信贷。
如果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涉及了多个类别,商标权人可依据与被许可使用人或质权人的约定,将商标按当事人之间的实际需要进行分割,这样既能充分满足双方的利益需求,也不至于使商标的使用价值与经济价值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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