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艺术性的家具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6月2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四川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一起因家具设计引发的侵权案件。
2014年1月21日,成都某家具公司委托案外人设计新中式风格产品,并约定由自家公司享有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2016年11月9日、2016年12月30日,该家具公司委托公证处对千某家具公司在多处销售电视柜、厅柜等八件产品,并在其公司网站展示产品图片等事实进行取证。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家具而言,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家具的立体造型,而非家具产品本身。家具若要构成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将降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高度。
本案中,涉案厅柜和床两件家具造型较独特,体现出设计师个性化的美学视角和设计感,相比同类家具,具有较高的艺术美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与未做造型的同类家具相比,经过局部造型的其他六件家具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上述局部造型仍属于中式家具的惯常设计且并未改变家具的整体造型,难以认定构成美术作品。
法院判决千某家具公司停止侵犯成都某家具公司厅柜、床的复制权、发行权,并赔偿成都某家具公司150000元。
法官介绍,家具作为一种具有储物、摆放、休息等功能的家用器具,具备实用性。家具同时又是一种由线条、平面、颜色及材料组合构成的立体造型,当其造型具备一定的艺术美感时,则具备艺术性。兼具实用性和一定艺术性的家具属于通常所称的实用艺术作品。有一定美感的家具立体造型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同于普通的美术作品,家具的立体造型还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因此,家具若要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将导致大量的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高水平保护,从而降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高度。本案判决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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