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超星公司)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原告世纪超星公司与被告学术期刊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截图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的事实,2011年11月18日,王某某(甲方)与世纪超星公司(乙方)签订《超星数字图书馆个人作品授权书》,授权书约定有以下内容: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在本协议有效期之内以及之前的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许可方式授权给乙方;当甲方作品在网上被非法盗版传播时,乙方有权自行制止盗版侵权行为;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期满后三个月内双方无异议,本授权自动延续。授权书后附有《授权作者信息登记卡》,其中包括“部分作品目录”。
法院认定,学术期刊公司系“手机知网”APP的开发运营者。
2021年8月10日,世纪超星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21年8月24日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511号公证书,对公证过程进行了记录:
使用安卓手机,下载安装“手机知网”APP,登录后搜索涉案作者及文章,出现整篇涉案文章的使用,并可以对搜索结果中的相关涉案文章下载浏览。庭审中,被告表示涉案文章已经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判决书指出,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未经世纪超星公司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手机应用中提供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世纪超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学术期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实施期间其已在先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足以使其可与世纪超星公司以同样方式使用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
关于学术期刊公司主张其使用涉案文章属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和期刊转载法定许可,本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的涉案使用行为持续至本案诉讼,其于本案审理中提出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抗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学术期刊公司将涉案文章收录并提供下载服务,不属于期刊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其主张期刊法定许可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故学术期刊公司的辩论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3600元;
二、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维权支出2011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上,知网曾多次深陷侵权争议中。
据报道,近日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山东省女作家唐效英于2021年起诉学术期刊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近期一审判决被告赔偿22800元。
2021年12月,中国知网因擅录九旬教授论文引发版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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