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防爆认证有欧盟当地自己的防爆指令,因此出口欧盟的防爆电气产品都需要办理ATEX防爆认证,只有取得该证才能在欧盟市场进行商品流通,那么什么是atex认证呢?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
ATEX源于法语“ ATmosphereEXlosible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该指令从 1996年开始使用,并且从2003年7月1日强制施行。
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 ATEX 指令条款并贴附 CE 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 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
3.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 94/9/EC 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1 类( Category 1 ) —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2 类( Category 2 ) — 高防护水平
3. 3 类( Category 3 )— 正常的防护水平
如果设备被用于 0、1或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G(气体、蒸气/薄雾):
0区、1区 和2区分别对应1G类设备、2G 类设备、3G类设备
如果设备被用于 20、21或2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D(粉尘):
20区、21区、22区分别对应1D类设备、2D 类设备、3D类设备
0区:zone 0,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危险环境存在的时间大于1000小时/年。
1区:zone 1,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危险环境存在的时间在10-1000小时/年之间。
2区:zone 2,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时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危险环境存在的时间少于10小时/年;
其办理欧盟防爆认证的执行依据是EN60079系列标准!
欧盟防爆认证需要咋防爆检测认证机构进行检测之后,出具检测报告以及证书,并且在产品上贴附有ATEX认证的标志。如图所示: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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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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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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