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需要经书面方式提出,但是常常书面陈述并不能清楚地展示各方的观点或者对证据进行准确的描述,为了充分保障请求方和专利权方的权利,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后合议组批准的),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一起当面陈述各自的观点以及对证据的确认等内容,这种当面论述的形式,称为“口头审理”,类似于法院开庭。
不管申请人提不提请求,一般不是非常非常简单的案子,都会进行口头审理。
一、口头审理的确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企服快车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二、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包括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权利
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
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
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有权进行辩论。
(2)请求人:
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
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3)专利权人:
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
三、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企服快车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企服快车当事人的发言;
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
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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