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本案专利说明书已经记载了第10、11步的步骤可以调换,但并未体现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因此应将调换步骤后的技术方案排除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外。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方法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陈顺弟的诉讼请求。

专利保护范围解析

一、权利要求中没记载步骤互换,是否互换就不侵权?

等同原则是指被诉侵权行为客体虽然没有落入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范围,但如果其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别是非实质性的,则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界定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包括有时间过程的活动,如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等权利要求。涉及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通常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以及一定的步骤顺序来实现的。

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在改变步骤顺序不构成字面侵权的情况下,是否仍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其判断标准就是要看这些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互换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乐雪儿公司主张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6、7步互换后可以节省后续步骤中被加工产品所占用的空间,利于快速加工和提高加工精度,并能够使产品直接进入检测工序。但从被诉侵权方法此前的加工步骤来看,其已在第4步中对高频热粘合后的热水袋进行了裁剪,此时修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热水袋好看,接近成品,其减少空间的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多余边角料的存在不会干扰塞座的粘合,对塞座粘合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这两个步骤的实施不具有先后顺序的唯一对应性,先修边还是先进行热粘合对于整个技术方案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这两个步骤的互换在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上也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差异,故调换前后的步属于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对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11步的步骤互换问题,法院经分析认为,对热水袋进行充气试压检验,需要通过热水袋的口部进行。按照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11步的步骤进行操作,在进行充气试压检验前,必须要从螺纹塞座中旋下螺纹塞盖后方能进行,与被诉侵权方法所采取的先试压检验后再装配螺纹塞盖的步骤相比,这种操作步骤实质上是增加了充气试压检验的操作环节,导致操作时间延长,效率降低,故将第10、11步的步骤调换后,确实产生了如乐雪儿公司主张的减少操作环节、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步骤互换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上的差异是实质性的,调换后的步骤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10、11步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二、步骤互换只记载在说明书中,就不能得到专利保护吗?

本案专利说明书已经记载了步骤10、11的顺序可以调换,乐雪儿公司调换步骤的行为是否依然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涉及到在等同侵权判断中捐献原则的适用问题。

捐献原则的含义是,对于在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反映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应排除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外。

可见,捐献原则构成对等同范围的限制。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确立捐献原则,是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法律保护的需要;也是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维护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需要。因此,该规则实质是对专利的保护功能和公示功能进行利益衡量的产物。

对于在说明书中披露而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如果不适用捐献原则,虽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是较为充分的,但这企服快车面会给专利申请人规避对较宽范围的权利要求的审查提供便利,另企服快车面会降低权利要求的划界作用,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成为一件过于灵活和不确定的事情,增加了公众预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难度,不利于专利公示作用的发挥以及公众利益的维护。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五条中规定: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9月,故该解释的上述规定能够适用于本案。

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理解披露但未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被专利权人作为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另一种选择而被特定化,则这种技术方案就视为捐献给社会。本案中的情形正是如此。本案专利说明书在第3页中明确记载了第10、11步的步骤可以调换,而这一调换后的步骤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因此调换后的步骤不能纳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可见想要获得保护力度大的专利,一定要在专利撰写过程中多思考可能侵权的各种情形,尽量将拓宽保护范围,而不能仅局限于自身实际生产情况。这也是专利代理人在撰写高质量专利申请文件过程中应当重点考虑的因素,同时希望申请人能够积极配合代理人的工作,为以后专利发挥作用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