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对该法条的解释,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而由计算机程序限定的技术特征被归类为方法的一种。
可见,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并不是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要技术改进中没有包含方法的改进即可。
案例:201320685722.6 存储器接口装置以及集成电路装置
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存储器接口装置,所述存储器接口装置包括:
地址输入端,从主机控制器的地址流中接收地址信息;
地址输出端,耦接至多个存储器装置和多路复用器;
地址匹配表,包括与备用存储器位置相对应的至少一个修正地址;
控制模块,耦接至所述地址匹配表和所述多路复用器,并且接收地址流中的地址信息和所述地址匹配表中的地址信息,并且将替代所述地址匹配表中的识别的不良地址的修正地址传输至所述多路复用器,其中所述地址输出端将地址信息驱动至多个存储器设备。
在审查过程中,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规定驳回了该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
复审过程中,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中是通过现有硬件“控制模块”执行软件功能“对数据/地址流进行接收、匹配、不良地址的校正、替换及传输”,这是针对解决其技术问题而编程实现的计算机软件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坚持原驳回决定。
复审委员会合议组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然后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了原审查部门作出的驳回决定。该复审决定的要点在于:
判断以信号流限定的电路结构时,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涉及的软件内容进行判断,如果属于本领域的常用现有技术,未对软件进行改进,则这种电路结构仅是对硬件结构的改进,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合议组认为,上述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存储器接口装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存储器装置中存取晶体管和存储电容器等硬件所导致的问题,提出了将存储器单元阵列中的不良单元替换的改进。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中的接口、地址匹配表、多路复用器、存储器都是硬件,而根据地址匹配表来寻找存储器地址及传输技术是本领域的常用现有技术,并不涉及对软件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的改进是对硬件连接关系的改进。可见,如果改进的技术中,包含的软件内容为常用现有技术,改进仅在于硬件结构,则整个技术方案仍然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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