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律师专业解答:对于专利侵权行为而言,《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判断标准。
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相比,二者的判断标准不同,对两者的认定应根据各自法条独立进行。
假冒专利行为与侵犯专利权行为并无必然联系,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不以侵犯专利权为必要条件,单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或构成假冒专利罪。
案例:
某市知识产权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甲企业制造并出售的某种电饭锅上标注有专利号20093×××××××.×。
经核查,该专利号所对应的专利为一种微波炉,其专利权人是乙企业,且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经询问当事人,甲企业称其随意捏造了一个专利号并加以标注,并未刻意使用他人专利号。
分析与评述
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应严格依照法条的规定进行,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合法有效的专利号时,即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这一判断标准中并未将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作为必要条件。该案中,甲企业制造的电饭锅并未落入乙企业微波炉专利的保护范围,未构成专利侵权,但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在假冒专利的同时,还实施了他人的专利技术,即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出现了事实上的竞合。此时,当事人须分别承担假冒专利的责任和侵犯专利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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