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例如侵权处罚决定等)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是公民同政府打官司的一种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场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复议的人,必须是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不需当事人到场,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原*政决定则失效。当事人对此仍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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