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真正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写入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中,或者将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人写入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中,都是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权的侵犯。
主张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被请求人可以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也可以是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载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张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中载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非真正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被请求人应当是被控不具备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的人。
请求人主张自己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者主张在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具备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主张自己为发明人、设计人的,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主张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载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非真正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应当举证证明该自然人未参与发明创造的完成或者未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请求人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案例:
马某与赵某就谁是涉案专利的设计人产生纠纷,马某请求确认其是涉案专利的唯一设计人。
相关部门认为,为了证明该主张,马某需要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举证:
一是其对涉案专利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二是赵某对涉案专利没有创造性贡献。
关于马某对涉案专利的研制及设计是否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问题,经查,双方合作之初,由马某负责提供的技术尚不能生产出《合作协议》所约定的产品,需要进行研发设计后,才能将各种部件组合成成品,将马某提供的样品变为商品。
从马某提交的证据研判,马某确实在研发上做了创造性工作,有资格成为涉案专利的设计人。
对于其是涉案专利唯一设计人的主张,马某也应当承担法定举证义务。
但马某并未对此举证。
相反,其出示了一个赵某曾经制作的类似样品,说明赵某为产品的外形进行过设计和构思,因此不能否定赵某参与了涉案专利的设计工作。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主要涉及证明己方是设计人或者证明对方不是设计人的举证方式。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马某应当对其主张的“唯一”性承担法定举证义务,其不仅要证明自己在涉案专利的开发中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还要证明赵某没有对涉案专利的开发作出创造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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