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提出最多的问题即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并列举了对比文件,以及陈述本专利权利要求项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那么,究竟发明专利创造性是如何定义的,又如何判断有没有创造性呢?以下企服快车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1、创造性的定义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什么是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
特殊情况: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2)什么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什么是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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