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著作权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动画)构成侵权,赔偿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994年导演崔世昱找到刘泽岱,希望提供动画人物形象,刘泽岱用铅笔画下: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底稿交由导演崔世昱。双方没有签署任何著作权等协议。后来,大头儿子的形象已深入人心,2013年央视动画公司摄制了新的大头儿子动画片,并公开放映、展览,刘泽岱认为央视侵犯了其著作权。
杭州中院认为,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刘泽岱受崔世昱导演委托后,独立创作完成了三幅美术作品,通过绘画以线条、造型的方式勾勒了具有个性化特征的人物形象,体现了刘泽岱自身对人物画面设计的选择和判断,属于其独立完成的智力创造成果。
无论是崔世昱作为动画片导演,还是郑春华作为原小说的作者,均未对人物的平面造型进行过具体的描述、指导和参与,故应当认定刘泽岱对其所创作的3个人物概念设计图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同时,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当时的创作背景、该案实际情况、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令央视动画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并无不妥,既符合该案客观实际,也在其合理的裁量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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