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网页一般由图、文、色彩、线条、音频、视频、Flash及前述元素的组合而构成,主张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网页权利人,一般会主张其网页整体构成美术作品(由于网页中的Flash或音、视频动画被他人抄袭时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主张,所以当事人一般不在主张网页被抄袭的纠纷中专门强调此部分音、视频内容)。
能否将原告主张的网页整体认定为美术作品,则要考察该网页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规定的要件,即网页中各要素通过组合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网页中各要素的呈现方式既要满足系统、显示终端等软硬件的适配要求,也要满足适应用户的浏览访问习惯、与其他页面相联系等功能性要求,除此以外,如果该网页还能在整体上表现出创作者对审美意义的理解,则能将其认定为美术作品。
事实上,实践中的此类网页并不多见,因此能被法院认定为美术作品的网页也不多见。
有些当事人提出,一些美术作品,如简笔画,仅用非常简单的线条等元素表达,就能成为一幅美术作品,甚至因为创作者是知名画家而售价不菲,为什么同样使用了简单元素表现的网页就不能成为美术作品?对此,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美术作品,是保护创作者对美的表达。
生活中有很多简单形式的美,只要其为作者所独创,便不妨碍法律给予其保护。
仅由非常简单的元素构成的网页,如常见的搜索引擎首页、仅显示公司各类业务介绍和功能菜单的页面等,企服快车面更多用于体现网页的实用性和功能性,而非用于表现美;
另企服快车面,由简单元素表现的网页是极少是由原告独创的。
因此,常见的简单元素构成的网页,无法成为与美术作品同一性质的法律保护对象。
另一种有意思的主张则是,原告承认其单个网页页面不构成美术作品,但坚持多级页面相组合,就能成为一个汇编作品,理由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且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编排者将多级页面进行选择编排,能体现出其独创性劳动。
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主张,不能一概而论其是否成立,但有必要强调,汇编作品之所以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在于汇编者对被汇编对象的独创性劳动,不能因为多级页面有一定的排列顺序,就能将其整体认定为汇编作品。
如果编排者将多级页面按常见或必要的逻辑顺序排列,一般无法被认定为体现了汇编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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