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自确立之初就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认定是在具体争议案件中对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确认,从而作为判定是否构成恶意、是否需要给予扩大保护等问题的基础。
基于上述原则,企业在没有相关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能主动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而进行广告宣传。
当企业卷入侵权争议案件,需要对商标进行驰名认定时,才能够提出认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行政认定
1、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
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果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或者是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驰名商标,应当由商标局来认定。
2、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如果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司法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范围相对较宽,一般来讲,只有中级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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