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终止。
商标注册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请求注销自己的商标,如果在注销申请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又不想注销了,怎么办呢?
关于这一问题,商标局是允许申请人撤销其注销申请的,但前提是撤回申请必须要在注销申请被商标局核准之前进行。
如果商标局已经核准注销,则没办法再挽回了,想要再重新拥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只能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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