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业秘密侵权案例中,多数案件发生在雇员与单位之间,如因第三方利诱或其他手段指使企业员工窃取给其披露或商业秘密,或者员工因对原企业怀恨在心而对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或者自己使用等。

当企业商业秘密被侵权时,可以综合运用行政、民法和刑法等法律保护手段,当然,每一种保护手段各有利弊,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时,可以灵活的运用,达到最佳效果。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张XX是中山市古镇凌立厂外贸部任业务员,被告佘XX在该厂工程部任主管。

中山市博网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监控软件发现被告张XX及佘XX邮箱内有泄露客户名单的邮件来往。

原告凌立厂主张一共有220个客户为其客户名单内容。

其认为张XX佘XX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泄露、使用了该客户资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评析:法院经审理查明,判令

1、张XX、佘XX停止对凌立厂的侵权行为,并公开向凌立厂赔礼道歉;

2、判令张XX、佘XX赔偿因侵权给凌立厂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3、判令张XX、佘XX支付本案的调查费、翻译费等1147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XX、佘XX承担。

律师评析: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获得赔偿,是法律解决途径之一,其还可以通过行政、劳动仲裁公安机关等途径进行解决,下文将对这四种途径进行分析说明。

行政途径是指原告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诉,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的内容,而根据该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企业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之后,可以向其进行申诉,虽然通过工商行政关机机关的介入,并不能够得到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其对案件的处理主要限于行政处罚。

但其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方面是起到很大作用的,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是相对于其他案件要困难,很多证据由被告掌握,容易被消灭,但通过行政机关的介入,能够快速进入审查阶段,能够快速的对证据进行调查和保全。

司法途径是指原告向法院起诉。

原告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提交初步证据材料进行立案,法院经过形式审查立案后,才开始进行审判,其调查执行相对于行政途径来说比较慢一点,但其能够更好的实现原告的诉求,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及停止侵害等责任。

企业可以通过协调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法院,既能够更高效的对证据予以收集和保全,也能够实现自身的诉求。

劳动仲裁是指发生在雇员与单位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一般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当事人诉请法院的必经前置程序,但由于商业秘密侵权同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所以法院可以径直审理。

当单位与雇员之间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企业也可以以雇员违反保密约定而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的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率,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审理。

公安机关处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侵犯商业秘密规定的标准,即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严重侵犯,损害损失达到五十万以上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提交检察院起诉。

当事人也需要提交初步的证据如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证明材料,该信息是属于该企业的证据材料等等。

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通过公权力对案件进行调查,取得证据,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后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时,可以沿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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