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11年2月,被告人朱某灯从腾讯公司离职到深圳市BY公司任职市场运营总监。
2011年5月开始,其陆续介绍了原同事即被告人苏某、李某华、俞某盛等人到BY公司任职,苏某、李某华、俞某盛在BY公司工作期间均能接触到该公司运营的德州扑克网络游戏源代码。
2011年 10月,被告人朱某灯等人计划离开BY公司,密谋尽可能带走该公司的源代码等相关资料用以开办新公司,同时在BY公司内私下招募员工,并组织被招募人员开会,要求被招募人员窃取各自在BY公司工作岗位掌握的技术材料等资源。
2011年11月3曰,被告人朱某灯因错发微信引起BY公司怀疑,遂与苏某、俞某盛、李某华在没有办理正式离职手续的情况下,陆续从BY公司离职。
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朱某灯、苏某、俞某盛、李某华分别作为股东,成立了深圳市KL公司。
KL公司成立之后,被告人朱某灯担任该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苏某、俞某盛、李某华等负责该公司德州扑克专业版游戏的软件开发工作,利用从BY公司带来的游戏源代码开展研发活动。
2012年4月,KL公司的德州扑克专业版上线运营。
经核实,KL公司从2011年11月1曰至2012年12月31曰的主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155050.08元。
经鉴定,KL公司德州扑克专业版游戏服务器端软件与BY公司德州扑克游戏服务器端软件具有同一性;KL 公司德州扑克游戏服务器端软件复制了BY公司德州扑克游戏服务器端软件。
经鉴定,BY公司德州扑克游戏源代码具有非公知性。
案件经过:被告人朱某灯、苏某、俞某盛、李某华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过程中,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自分工明确,相互联系、彼此配合,且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犯罪。
其中,被告人朱某灯、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俞某盛、李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朱某灯、苏某、俞某盛、李某华的认罪态度,考量四被告人主动向被害单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况,酌情处罚。
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朱某灯、苏某、俞某盛、李某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 会,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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