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迪安”商标与“安迪”商标近似;“嘉仑曼尼”商标与“曼尼嘉仑”商标近似等等。
2、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哈罗哈罗”商标与“哈罗”商标近似;“Vicki·Vicki”商标与“Vicki”商标近似等等。
特别提醒:“牛牛”商标与“牛牌”商标也是近似的,这一点一定要注意。
3、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蒙尔斯吉”商标与“蒙尔斯特”商标近似;“帕洛尔斯”商标与“帕尔斯”商标近似;“心之必达”商标与“心至必达”商标近似等等。
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东方雪狼”商标与“东方雪”商标不近似;“舒尔派斯”商标与“迷尔派斯”商标不近似等等。
PS:这个地方告诉我们:注册商标发现相同商标时,加字注册或者换字注册也是要讲究策略的,不要盲目的加字或换字注册。
4、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蕙特曼”商标近似“惠特曼”商标;“KATANA”商标与“CATANA”商标近似;“易唐”商标与“易糖”商标近似等等。
但如果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比如:“好歌”商标与“好哥”商标不近似;“幸运数”商标与“幸运树”商标不近似等等。
特别提醒:这点也是影响商标能否注册成功的关键。
5、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乐士”商标与“乐土”商标近似;“酷儿”商标与“酷几”商标近似;“恩琪”商标与“思琪”商标近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