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登记证书或证明的正本、副本丢失或破损的,或者登记软件为多个著作权人,取得登记证书后想申请副本的,软件登记人可以申请补发或换发。
一、申请途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的软件登记机构,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软件登记人或者代理人申请补发或换发软件登记证书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软件登记人或者代理人直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大厅现场办理;
(二)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将申请材料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二、软件概况查询办理补发或换发证书申请前需先做软件登记概况查询。
著作权概况查询是指某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文档、源程序等内容;以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状况,例如:
发生转让、承受、变更、撤销、质押等著作权登记基本情况。(一)办理软件登记概况查询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查询申请表。
2.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个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4.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公司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另需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文件均需签章)(二)办理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的费用。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收费标准》,查询著作权近五年内的信息每题1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2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信息)每题125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25元。
打印、复印计算机软件登记文件加收复印费,每页收2元。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发或换发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联系人身份证明;
(四)陈述补发或换发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理由的书面材料;
(五)原软件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查询结果;
(七)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八)委托代理公司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
另外,还要提交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文件均需盖有签章原件)
三、申请流程软件登记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的流程如下:
填写补发或换发登记证书申请表——缴纳证书费——登记机构制证——获得证书。四、申请费用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缴纳申请费通知书》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费用。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费为10元/件。
申请费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财务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
五、办理时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向申请人补发或者换发软件登记证书。
申请撤销作品著作权需要什么材料?
如果申请人需要对申请的作品著作权进行撤销的话,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信息,申请撤销作品著作权的操作比较简单,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1)《撤销作品著作权和合同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登记证书原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5)其他证明文件。
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主体与客体!
申请著作权登记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保护,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保护分为两大块,主体与客体。
具体对象是什么呢?且往下看。
一、著作权的主体
1、原始的著作权主体
(1)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作者的判断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
2、继受的著作权主体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遗嘱最具法律性)继受次序如下: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二、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的含义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且有独创性并能以某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独创性的
(2)可复制性
2、作品的种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曲、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依法禁止出版、传播(暴力、色情等)作品
海内外作品登记须知
1.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作品自愿登记的范围:主要是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3.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4.作品登记手续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办理作品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作品登记表》和权利证明,交纳相应的登记费。
作品登记后将予以公告。
具体事项请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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