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区域变更管理企业申请省内跨区域变更迁入三明区域,依据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后,通过“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和“福建省住房和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按照“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涉及更换发证机关的资质证书变更”的材料提交申请,重新审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其中技术负责人在迁出地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未发生变更的,原审批部门已审批的个人业绩予以认定。
同时,迁出地主管部门必须同意迁出。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重组合并分立管理企业从设区市外经重组、合并、分立等迁入我市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执行,同时按相应资质标准进行重新复核,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予以办理。
企业从市区经重组、合并、分立等迁出我市的,需严格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重新复核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予以迁出。
三、涉及专业承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升级企业工程业绩的认定(一)专业承包资质申报业绩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可查询、且经项目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确认的,直接予以认定。
(二)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承包:由联审部门核实。
(三)地基基础工程:地基所属房建主体工程要求网查(网查要求与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认定相同,即省外业绩经部平台查询数据等级需为A、B级,省内业绩为A、B、C级),同时函询项目建设单位核实。
(四)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要求的消防工程业绩,要求在相关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同时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
(五)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
(六)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
(七)上述资质整体迁移、分立重组涉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业绩函询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申报企业在陈述补正阶段应对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再次核实确认,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陈述。
1.企业放弃陈述,自行申请退件的不予许可。
2.企业接受函询,在陈述报告中对是否先行许可出证情况进行说明。
(1)企业选择先行许可并同步接受函询,如函询回复结果为业绩不属实,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企业选择待回函结果属实后再予许可出证,如函询回复结果为业绩不属实,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3)企业申报业绩在函件发出之日起20日内未收到函复或函复内容不明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到现场核实,现场核实通过之后,如回函不属实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4)企业申报业绩如属于网查业绩信息不完整、无法确认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情况的,须待函询回复结果属实后方可许可出证。
本通知至新标准启用之日止。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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