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收益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但由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或由于法定的原因等,没有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存在公司的盈利,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它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其中盈余公积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积盈余,未分配利润是没有指定用途的累积盈余。
留存收益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等增减变动情况,并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三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项盈余公积及其使用情况。
企业未分配利润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
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对于未弥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应通过"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提取、使用等情况,并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企业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该科目应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盈余公积补亏"、"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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