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被告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岑烨公司)、被告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借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岑烨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6.5万余元。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其是第16577525号“微粒贷”文字商标和第16577654号“微粒贷”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两个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类别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36类金融贷款、金融信息、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
被告岑烨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微粒贷款”的软件并通过该软件提供金融服务;被告智借公司通过“微粒贷款”软件提供金融服务。
今年7月,因认为其享有的“微粒贷”注册商标被擅自使用,腾讯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被告岑烨公司、被告智借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10万元。
被告岑烨公司辩称,“微粒贷款”与“微粒贷”服务类别不同,“微粒贷”是贷款产品,提供的是贷款等金融服务,“微粒贷款”是贷款超市,是一个流量入口,本身不提供金融服务;原告主张赔偿金额和合理费用太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微粒贷”没有手机APP,作为手机端软件的“微粒贷款”并不会造成混淆,未对“微粒贷”商标造成任何损害。
被告智借公司辩称,智借公司与岑烨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也未主动通过“微粒贷款”软件运行界面提供过任何服务;岑烨公司运营的“微粒贷款”软件界面中跳转至智借公司运营的“速贷之家”软件界面的代码可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取,公证书证明实时资讯中的网页系岑烨公司自行抓取的链接;原告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速贷之家”软件页面自始至终标识均为智借公司,从未出现过微粒贷款或与腾讯公司合作等误导性字样;原告请求智借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岑烨公司将“微粒贷款”用于其软件名称,并在其运营的软件页面突出使用“微粒贷款”的行为系将“微粒贷款”用于其商品并进行宣传的行为,属于对“微粒贷款”的商标性使用。
与此同时,“微粒贷”商标与“微粒贷款”的标识之间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被告岑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综合考虑该案注册商标“微粒贷”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法院在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内酌情确定30万元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确定合理支出为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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