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泽融资公司诉称,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日,业务范围包括贷款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6294962号注册商标、6294963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厚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经济合同担保,实际主营业务为发放贷款及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
2017年7月,经原告客户反映,被告在中关村E世界财富中心C座九层开展业务,以“厚泽担保”的名义吸引客户,提供担保,客户对被告厚泽担保的主体真实性产生质疑后,被告辩解其为厚泽投资担保,原告为厚泽融资担保,二者确实不同。
2017年7月13日,原告随公证人员前往被告位于中关村E世界财富中心C座九层的经营场所,该场所前台、墙壁明显位置均张贴有厚泽投资担保标识,该标识为未注册商标,其中包含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294962号注册商标。
据此,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未注册的商标,并以原告名义开展业务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商标权、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情形。
要求厚泽投资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厚泽融资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被告厚泽投资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系经工商登记合法取得,其于2017年9月申请“厚泽投资”作为商标时才知晓厚泽融资公司及其商标权的存在,故及时撤下其经营场所内“厚泽”“厚泽投资担保”的装饰,且其企业成立不久,对“厚泽”“厚泽担保”“厚泽投资担保”的使用系在企业内部对其企业字号的使用,并未进行公开宣传,也不存在使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形,不构成侵权,故不同意厚泽融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围绕厚泽投资公司使用“厚泽”相关标识是否系侵害厚泽融资公司商标权行为,以及厚泽投资公司在企业名称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厚泽”是否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鉴于双方均当庭表示可以调解但未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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