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4月25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在我省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建设创新型湖北,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出台的,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执政理念,对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惩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一步繁荣我省科学文化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令)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我省成为全国最早制定著作权管理地方政府规章的省份。
15年来,99号令的施行对加强和规范我省著作权管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全社会的创作积极性,促进我省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99号令中的某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
一是国家相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根据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原则,99号令的有些内容应当修改。
二是作品的使用情况发生了变化。
如省内不少单位和个人与境外的联系更加密切,出版境外作品已经很普遍。
实践中还出现了著作权人以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新情况等。
三是99号令虽然解决了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明确了其执法主体地位,但是,对著作权案件的管辖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四是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需要加强。
综上所述,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三十六条,主要涵盖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品的登记和使用、著作权案件管辖和执法检查等方面的实体性内容。
以下几个重点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我国《著作权法》同其他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同,都是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要求,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
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解决因著作权权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发布的通知》(国权〔1994〕78号),试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
根据这个通知精神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要求,99号令规定了作品自愿登记原则。
实践表明,这一原则对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著作权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办法》继续保留了这一原则。
为了使登记程序和内容更加规范、具体和便捷,《办法》对作品的登记机关、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况、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对登记机关的作品登记审核工作作了规定,即“作品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应当核发作品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对已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登记时间等相关资料,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公告,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现行有效的上位法中,并没有对骗取作品登记的恶意行为做出法律规定,而在实践中,通过种种手段骗取作品登记的行为却大量存在,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创设了“在申请作品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作品登记的,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并对申请登记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二是关于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
明确、合理地确定著作权案件的管辖,对顺利查处著作权案件,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使我省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明确、规范,避免出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办法》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管辖权,即“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市、县两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同时参考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确立了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管辖权的处理机制,即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是关于著作权质押。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法律的修改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增加质押的内容也不例外,正是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名人字画、出版物有了很大需求,使得著作权的质押成为了一种必要。
其实早在1996年,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就已经对著作权质押作了详细的规定。
《著作权法》这次修改,只是对15年前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强化。
为了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衔接,并且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办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三、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办法》已经建立了著作权管理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希望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办法》,充分认识到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形成打击盗版,保护正版的浓厚氛围。
二是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强对著作权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是各有关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措施,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执法效果。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办法》与去年8月11日省政府发布的《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起来,将对著作权的保护上升到知识产权战略高度,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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