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水平,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中国信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信用管理是企业采用过程控制的方式,强化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各个业务环节的信用风险管理和协同管理,系统地解决企业发展和信用风险控制之间矛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应当遵照适应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以企业现有的管理架构和自身发展战略为基础,主动适应市场竞争状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状况,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企业信用管理具体职能一般包括:客户信用档案管理、信用分析与客户授信、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与商账催收、外部信用产品运用等。
第二章 客户信用档案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分类归档、突出重点、长期积累、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第六条 企业应视情况采集客户工商登记信息、财务情况、业内评价情况、与本企业的交易记录、与银行的往来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 采集客户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既要充分整合企业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各个业务部门的相关信息,又要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或民间组织、社会中介开办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获取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发建立客户电子档案,实施集中管理,并供各业务部门共享。
第三章 客户评价和授信管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从信用能力、信用意愿、交易环境等方面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及合作潜力等进行科学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实施客户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别的客户,可以制订相应的信用政策,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或价格条件等。
第十条 企业应当从便于实际管理和业务操作的原则出发,按照经验判断与模型化分析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进行客观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市场环境、自身交易需求及客户资信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信用政策,不断完善以控制客户信用额度为核心的“授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客户信用政策应当与企业发展战略管理有机结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合同管理,将合同管理作为客户信用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建立按合同交验货物、违约时按合同索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充分考虑本行业交易习惯和本企业交易需求,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建立由营销、采购、法务、信用等各部门参与的合同联合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合同履行管理责任制,明确合同任务分解,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机制,保障按约定交接货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建立台账机制,及时跟踪客户的履约动态,提高合同履约率,降低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第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做好合同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归档。
第五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高效率的货款回收管理体系,通过控制应收账款总量和账龄,落实相关债权管理制度,对应收账款进行科学管理并实施有效的催收。
第十九条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应当与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客户授信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有机融合,要积极通过事前风险防范和事中风险控制,降低事后账款回收的压力。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管理的预算与报告制度,从总量上控制应收账款的各项指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逾期账款预警制度,完善账款催收程序,采用流程化管理的方式,合理地安排销售、财务、法务、信用管理等部门的账款回收职责,多部门协同控制应收账款的账龄和质量,提高货款回收的效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通过设置销售变现天数、逾期应收账款比率等指标对应收账款管理绩效进行评价或考核。
第六章 信用产品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同业企业建立联系,保障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外部专业的信用服务提升信用管理水平,积极运用征信报告、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保理等信用产品,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
第七章 信用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及所处行业,科学、灵活地设置信用管理部门,但信用管理部门的管理目标必须超过任何一个部门局部的管理目标,必须立足于公司整体的经营目标和利益。
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组织结构中,信用管理部门应按照一个中层及以上级别的管理机构进行设置。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也可由总经理、董事、信用经理、财务总监、销售总监等组成信用管理领导组织,作为企业信用决策的最高机构。
第二十七条 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协调营销、采购、财务、法务等部门的关系,建立和落实信用管理制度,帮助各部门实现扩大销售、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坏账率、保障合同履行、合理控制企业库存水平等工作目标。
第二十八条 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信用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管理制度、劳动用工信用管理制度、环保信用管理制度等,确保企业依法经营,建立与客户、员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重视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队伍的建设,配备信用管理师等专业人员,并定期对专职人员开展信用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范,仅为企业提升和规范信用管理提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全国性信用协会(中国信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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