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公司新股票的发行一般需要由董事会决议案批准。如果公司的股东名册存放于注册办事处,那么,决议案的正本必须尽快提交给注册办事处,以便我们尽快更新该股东名册和发行新股票。股份可以溢价发行。
如属股份转让,转让双方必须签署一份股份转让表格,而且该表格必须存放于会议记录簿。然后,董事通过决议案批准该等 转让及发行新股票。新股票只可以于公司收到旧股票后方可发行。
公司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票,但该等股票必须由获授权之监管人监管。现有之不记名股票须与2002年4月26日前交予获授权之监管人存档。如果没有在该日之前交由获授权之监管人存档,那么该等股票将会被视为无效。不记名股票的受益人必须于2005年4月25日向当地法院提出恢复其权益的申请。如果董事就不记名股票的监管向注册处提交或允许提交不真实的周年申报,那么他们已经触犯了法例。
发行或转让股份之前,公司必须查阅公司的章程细则以确保该等发行或转让符合任何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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