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波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夫劳伦企服快车有限公司等联合起诉上海某服饰公司、清远市某柏皮具服饰制品公司等一系列商标侵权案做出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方使用“Polo”、“Polo Sport”、“Polo Gear”及“Polo Polo Sport”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侵权活动,包括停止使用近似商标、停止销售带有近似商标的商品,同时支付合计2000万元赔偿金。
此番胜诉,对于拉夫劳伦而言是一个重大利好。
企服快车面,判决要求涉嫌侵权的门店及其它渠道停止运营;
另企服快车面,2000万元赔偿金远高于上限500万元法定赔偿数额。
公开资料显示,1967年,拉夫劳伦公司创立拉夫劳伦及POLO品牌,1971年使用马球骑手标识,次年推出首件Polo衫,1986年开始,该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在中国先后申请了“POLO RALPH LAUREN”“POLO BY RALPH LAUREN”等商标。
2015年,拉夫劳伦公司计划扩大中国内地市场,才发现“POLO”品牌已在中国“泛滥”,广州某公司等企业使用“POLO SPORT”等文字商标开设门店,其产品及门店装潢与拉夫劳伦门店高度相似。
此后,拉夫劳伦公司与广州某公司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诉讼“拉锯战”。
拉夫劳伦公司针对广州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同时还针对其模仿店铺包装、装潢、虚假宣传等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著作权侵权诉讼。
其间,广州某公司也曾提起反诉,状告拉尔夫劳伦公司侵权。
2018年9月,一审法院认定,拉尔夫劳伦公司的背包和配饰类商品使用“POLO”等标识侵犯了广州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2021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拉尔夫劳伦未侵犯广州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故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了广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外,拉尔夫劳伦公司还通过行政程序,欲无效“POLO SPORT”等商标。
据中国企服快车信息显示,拉尔夫劳伦公司和广州某公司历经了数轮“拉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裁定广州某公司“POLO SPORT”商标有效。
拉尔夫劳伦公司方面不满,遂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广州某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POLO SPORT”等商标,与拉尔夫劳伦公司方注册的引证商标“POLO BY RALPH LAUREN”“POLO RALPH LAUREN”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撤销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因此撤销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并裁决广州某公司关于“POLO SPORT”“POLO GOLF”“POLO POLO CLUB”及图形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
据悉,广州某公司及其关联方先后申请接近200个和拉夫劳伦公司“POLO”等相似的商标,由这些侵权商标衍生出的侵权门店数量有几百家之巨。
“真POLO”大败“假POLO”,有效遏制了侵权假冒势头,为企业日后健康有序发展扫清了“绊脚石”。
此案再次凸显了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知名品牌的商标保护。
同时也为其他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和维权方面提供了借鉴,警示企业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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