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获悉,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音集协诉上海市莹典贸易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此案首次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确定了电商直播间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付版权使用费费率标准。
受理此案的法院是参考音集协公示,并与若干知名电商品牌通过付费合同协商而确定的费率标准,判决被告电商类直播间按年度1万元/直播ID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录音制品使用费。
这是现行《著作权法》实施以来,首次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确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使用费费率标准,同时明确网络直播传播录音制品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的第一案。
这一判决也是《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费率争议的首次司法实践。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也就是录音制作者获酬权。
音集协副理事长兼总干事周亚平就此表示,在网络直播场景下,海量的网络主播传播的录音制品具有任意性、不确定性和碎片化的特征,如果不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来实现获酬权,任何一个具体的、个体的权利人是无法通过《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获酬权来控制传播者对录音制品的利用行为的,也无法知道自己的录音制品此刻正在被哪一个具体的传播者利用,从而使法律规定流于一纸空文。
值得关注的是,音集协经广泛调研并与使用方商议拟定的互联网直播传播录音制品使用费标准草案已在实际业务中取得显著成效。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音集协已与国内头部电商平台官方直播间和多个平台的数百个电商直播间运营主体按照该标准签约。
因此,该案的意义还在于,标志着司法部门对集体管理组织市场协商成果的认可和对费率异议机制的一次有价值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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