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改变挂号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法令》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挂号管理办法》有关规则,向其运营场所所在地挂号机关提交:
①运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改变挂号请求书》;②运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请求改变的运营范围中有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规则必须在挂号前报经同意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许同意文件复印件。
托付代理人处理的,还应当提交运营者签署的《托付代理人证明》及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改变运营者的,限在已存案的参与运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整体参与运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改变挂号请求书》运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承认。原运营者和改变后的运营者都应当在运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承认。
3.运营者自己名字、居处发作改变的,应当提交名字、居处改变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江苏农人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请求书“运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运营者(港澳居民)挂号表”和“个体工商户运营者(江苏农人)挂号表”作为代替。
5.个体工商户改变组成方式的,应当由整体参与运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改变挂号请求书》运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承认。其间:由个人运营改变为家庭运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许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一起提交其他参与运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名字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存案。
6.请求运营场所改变的,限在同一挂号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运营场所前请求改变挂号,并提交新的运营场所运用证明。新运营场所在其他挂号机关辖区的,应当依照“一废一立”准则处理,即刊出原个体工商户挂号,向新运营场所所在地挂号机关从头请求个体工商户挂号。
7.应当运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运用圆珠笔。
8.在挑选的类型□ 中打√。
9.提交的请求书与其它请求材料应当运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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