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房地产的评估范围应严格界定为“破产财产”,对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企业的房地产不能作为评估对象。
一、属于“破产财产”的房地产
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房地产作为破产财产的范围主要有:
1.破产企业所有的厂房、车间、其他房屋和这些建筑物所附属土地、楼间空地、绿地、道路等;
2.破产企业拥有的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房地产
1.企业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2.带有公益性质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应作为破产财产;
3.已作为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时,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三、破产企业房地产的处置方式
(一)由于破产企业房地产处置的最终目的是用来偿还债务,不同的处置方式对评估结果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1.对有广泛参与度和市场需求的房地产,可选择拍卖处置方式;
2.对市场需求有限的,不可能形成激烈竞争的,可选择竞价转让处置方式;
3.对于产权关系复杂,地处偏僻,贬值严重,面临拆除等无法正常处置的特殊性房地产,宜采用协议转让处置方式,以抓住有限的处置机会;
4.对标的巨大,有实力参与竞争的市场需求者不多的房地产,可选择公开招标转让方式。
一种房地产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处置,需要评估人员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要了解该种房地产的功能及市场情况,而不能随意处置。
(二)在破产企业房地产处置中要特别注意对土地的处置。
目前,我国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大多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
在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允许企业在补交一定比率的土地出让金后,将划拨土地纳入破产企业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8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
“同时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补交出让金一般按不低于标定地价或成交地价的40%交纳,成交地价低于标定地价的,以标定地价计算。”采用这种办法,从短期看,国家做出了牺牲;从长远看,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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