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外,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规定,对于认缴而未实缴出资情形下,个人将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如何征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实务中有着不同的看法,笔者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认为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ABC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截止2015年11月实收资本225万元,原始股东王先生认缴75%的股权并实缴225万元,原始股东刘先生认缴25%的股权实缴0元。
2015年12月刘先生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5%股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黄女士。
2015年11月公司所有者权益325万元(实收资本为225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持有某房地产账面价值100万元,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200万元。
刘先生本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无所得,刘先生本次股权转让收入为0元,股权成本也为0元,无所得;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因刘先生未实缴出资不享有,但房地产增值100万元刘先生享有股权利益,按刘先生占25%的股权核定刘先生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5万元,股权成本为0元,所得25万元。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房地产增值100万元,按刘先生占25%的股权核定刘先生取得股权转让收入50万元,股权成本为0元,所得50万元。
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未约定分红政策、未约定如何享有股东其他权益的情况
1.假如ABC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未对“未缴出资如何分红”作出约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的规定,刘先生实缴出资0元,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刘先生不享有ABC公司截止2015年11月累计未分配利润100万元的分红权。
《公司法》除有约定外,“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在实务中往往被忽略,很容易产生税收法律风险。
2.假如ABC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未对“未缴出资如何分享股权其他权益”作出约定,刘先生是否享有房地产增值100万元相应的股权利益呢?
(1)实缴出资期限未到的情况
如公司章程规定刘先生实缴出资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前,股权转让日刘先生履行实缴出资的期限未满,从正常商业角度考量,在房地产增值100万元的情况下,刘先生在出资期限前随时都可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黄女士取得股东资格后也一样),因此刘先生完全可以享有房地产增值100万元的相应股权利益。
(2)出资期限已到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如公司章程规定刘先生实缴出资期限为2015年10月31日前,股权转让日刘先生履行实缴出资的期限已过,因未约定“未缴出资如何分享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未对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的规定来理解,可以判断刘先生可以享有房地产增值100万元的相应股权利益。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例可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015年11月ABC公司核定净资产为425万元(实收资本225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房地产增值100万元),根据上述分析,实收资本225万元系股东王先生缴纳,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刘先生不享有分红权,房地产增值刘先生享有相应股权利益,因此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25万元(100万元×25%)。
(2)股权原值
根据67号公告第十五条的规定,股权原值为0元。
(3)个人所得税
本次股权转让刘先生应缴个人所得税5万元〔(25-0)×20%〕。
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约定了分红政策、如何享有股东其他权益的情况
假如ABC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对“未缴出资如何分红”作出“按认缴额进行分红、按认缴额享有股东权益”的约定,刘先生认缴出资75万元,刘先生享有ABC公司截止2015年11月累计未分配利润100万元25%的分红权,计25万元;刘先生享有房地产增值100万元25%的股东权益,计25万元。
1.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可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015年11月ABC公司净资产核定为425万元(实收资本225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房地产增值100万元)。
根据上述分析,实收资本225万元系股东王先生缴纳,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刘先生享有分红权,房地产增值刘先生享有相应股权利益,因此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50万元(200万元×25%)。
2.股权原值
根据67号公告第十五条的规定,股权原值为0元。
3.个人所得税
本次股权转让刘先生应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50万元-0万元)×20%〕。
当然,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还可对分红及股东其他权益作出其他不同的约定,实务中应根据具体约定进行分析,并判别其约定的合理性,避免产生税收法律风险。
67号公告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资料清单中,没有具体列明需报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材料,而这两份材料中是否有分红约定条款及如何约定,是否有股东其他权益约定及如何约定,对刘先生股权转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