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在各类税收案件、文件解释、甚至一些法院涉税诉讼判决中看到,疑义时按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适用。那么疑义时有利纳税人原则是如何产生的呢,又该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适用呢?
一、疑义时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由来
一般来说,每一个法律,都有其存在的目的,而最早时候,对于税法来说,理论上认为其最原始的存在目的是通过征税入国库以满足财政需要,从而慢慢演变成了疑义有利于国库原则。即,在税法有疑义时,应该以有利于征税入库,从而达到满足财政需要这一原始目的,来解释适用税收法律法规。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到了近代,随着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对于税法存在的目的,除了征税满足财政需要以外,还包括了在税法的范围内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维护纳税人的生活生产权益。最简单的就比如征管法规定,不得提前、多征税款,就是典型的以税法来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一个表现。
而与此同时,有观点认为,由于税法是由国家来制定和执行的单方面赋予纳税人义务的行为,纳税人本身就处在弱势地位。因此,为了能更好的保护纳税人权益,在税收法律法规有疑义时,国家本身作为税法制定和执行者,应承担因该疑义产生的不利后果,即在有疑义时,应采用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来适用解释法律法规。
正是因为税法存在目的的变迁以及纳税人所处的相对地位弱势,所以才最终确立了疑义时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二、疑义时有利于纳税人原则该如何适用
首先,对于疑义时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其适用前提是存在“疑义”。
假如一个税收法条本身不存在任何疑义,而只不过是部分人员对该法条本身理解不够,而形成的“伪疑义”,那么就不存在所谓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适用,因为本身该疑义就不存在。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了哪些行为要缴增值税,而结果因为有些人对增值税的不了解,而认为该行为不需要征增值税,这种分歧实际上就是典型的伪疑义,而不是真正的对文件有疑义。
那么,怎样才算真正的疑义而不是伪疑义呢?这就要说到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等,只有当综合采用这些法学解释方法时,存在多种税法法条意思解释,才算真正存在疑义。
其次,疑义时有利于纳税人的适用,一般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在采用具体法学解释方法时产生疑义。
例如采用文义解释方法时,由于文字及文字组成本身存在多重含义,从而产生了对法条不同的理解,这时候,即在采用具体的一种法学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时,产生了疑义,此时可以适用疑义时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第二层面,不同法学解释方法之间产生疑义。
例如采用文义解释时,是一种意思,而采用目的法解释时,是另种意思,当两种解释产生的意思表达都十分明确并行时,就可以适用疑义时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第三个层面,是综合采用多种法学解释方法后,整体层面存有疑义。
例如文义解释与历史解释都指向第一种意思表达,而目的解释、逻辑解释等都指向第二种意思表达,这时候,就可以采用疑义时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来确定最终法条的意思表达。
总之,疑义时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下,对税法存在目的的认知改变下,对纳税人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下,所产生的一项税法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该原则是一项解释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不是一项税收法律原则,其适用的前提要件采用法律解释方法解释税收法规时存在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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