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第一条 规定,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 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 11 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 3 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 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 2021 年 1 月 21 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 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 25 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 省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 公告的解读》问题二“前期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有何变化?”解读如下,根据《公告》和前期试点地区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宁波、石家庄、杭州等 3 个地区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在 2020 年 12 月 20 日(含)前仅限于规定地区,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扩至全国。
上述地区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因此,你公司 2020 年 12 月 22 日从宁波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允许的。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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