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承接跨省异地建筑工程项目,支付工程项目的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时,个人所 得税是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缴纳还是在我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 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 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扣 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 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 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 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 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2 号)第 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 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 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 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 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 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 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 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 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 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 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综上,你公司支付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 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时,由你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