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发项目是在建的项目拍卖取得,继续开发后对外销售,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对于此问题目前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以下新疆的规定供参考,是否可参照执行请咨询主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七条关于纳税人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扣除金额问题规定:
(一)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并转让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允许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的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允许加计20%扣除;后续建设支出扣除项目的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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