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关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赔偿的问题,有几个疑问需要向您请教:
(1)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案件的损害赔偿,能否适用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2)如果用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个软件的利润所得之积确定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那么,每个软件的利润如何确定?能否用软件的销售价格减去每个软件的生产成本(光盘、外壳、说明书、外包装等)来确定?
(3)如果按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确定赔偿数额,该扣除哪些侵权人的成本或必要费用?
(4)关于以上问题是否有相关的案例?
解答: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赔偿的问题,谈谈我的一般看法,不做任何依据,仅供参考。
(1)如果是商业秘密案件,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如是著作权案件则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你所提的北京市法院的有关意见,是指北京市法院关于处理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似不能直接适用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过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规定得都很原则,一般都是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等,法理等都是相通的,结果在总体上不会相差很多。
但你所提的该意见不能认为是法律,也不是针对商业秘密的,恐怕不好适用。
还是应当考虑在“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两个计算赔偿数额的标准上,再考虑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费用等来计算,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2)我想你提的此种计算是可以作参考的。
至于如何得出利润额,一般也是按照会计办法计算,没有什么特别的。
如有兴趣,可访问“司法保护网”上法律文书一栏,在最高法院有关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就有关于你提的问题。
(3)同第
(2)个问题一样,可参考前面所提到的案例。
(4)请上网再仔细搜寻一下,商业秘密的案件可能还会有的。
简单答复以上几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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