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我公司外购的产品,用于公司的样品展示,但样品展示时间较长,已不能再做正常产品销售,是否还需要做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无法正常销售的样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该样品并未处置或未发生上述列举的视同销售情形,则不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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