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其他内容正确,业务也真实,就是对方单位把章盖错了。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这张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入账,要求我公司补税、交滞纳金和罚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盖错章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这么处理是否有税法依据,我公司该如何应对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答:贵公司所述的发票专用章事项,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发票专用章式样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毫米、短轴为30毫米、边宽1毫米,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
(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毫米、字宽3毫米;纳税人名称字高4.2毫米、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毫米,字宽1.3毫米。
第二条 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对照上述规定,如发现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公章不规范,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税务机关对贵公司取得加盖专用章不规范的增值税发票中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处理有政策依据。
另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贵公司可按该项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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