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百货商场,现在有满额送券活动,我公司收取消费券销售商品如何进行税务及财务处理?购物返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问题规定,销货方开具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和通用手工版普通发票)时,对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应作为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顾客凭券购买贵公司商品时,应在发票上将返券部分作为折扣额,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返券购买”。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比如,消费者购入2,340元商品,取得500元赠券。
消费者取得赠券后,再购入1,170元商品,账务处理如下:
消费者购买商品取得赠券:
消费者凭赠送购买商品: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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