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这里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有以下类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 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2)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3)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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