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1987年4月24日公布了《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1988年10月又发布了《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实施细则》,贷款办对贷款的种类、贷款的条件、贷款的担保等问题都作了规定,这些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经中国银行同意的企服快车。
他们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
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贷款应具备如下条件:企业取得中国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企业注册资本按期数缴纳,并经依法验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借款的决议和出具授权书;企业固定产投资项目,已由计划部门批准;企业有偿还贷款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款、付息保证。
贷款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还清全部本息和费用。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超过7年,个别特殊项目经中国银行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期结束前1年。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国有企业贷款利率执。
外币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综合利率执行;也可以由借贷双方根据国际市场利率协商确定。
使用外国买方信贷和其他信贷的利率,以其协议利率为基础加一定利差确定利率。
人民币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怠办法执行;外币贷款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办拿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的种类如下:
(1)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费,技术、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
,贷款方式分为:中短期贷款、买方信、银行贷款、项目贷款。
(2)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企业在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
贷款方式分为: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临时贷款、活存透支。
(3)现汇抵押贷款。
现汇抵押贷款由中国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4)备用贷款。
备用贷款是指根据企业申请的特定用途,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安排待使用的贷款。
贷款货币分为本币和外币两类。
本币即人民币;外币包括美元、英镑、日元、港币、联邦德国马克以及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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