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注册之后是需要进行商标使用的,如果连续三年没有进行使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没有使用会有被撤销的情况,那么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出现违法行为,要如何进行处理呢?下面企服快车小编整理新商标法对于此情况的处理规定,以供大家参考了解,一起来看看吧!
新商标法关于对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电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处理,以及撤销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及无正当理由连续的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次修改《商标法》,对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了修改:
是考虑到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丧失了显著特征,不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增加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的规定。
二是对于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时,增加了“没有正当理由”的限制性规定。
此外,考虑到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本条保留了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关于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关于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如果商标注册人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事项,既不利于商标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商标注册人的实际情况,也会影响商标权的有效性。
有的情况下企业在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称、地址等变更手续,但不及时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一旦被他人假冒侵权,就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人有上述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首先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商标注册人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按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以及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处理
本次修改《商标法》,增加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的规定。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的某一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具有公用性,为某行业共同使用。
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其作为商标起不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在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获得注册后,出于商标所有人的广告宣传不当,其对商标管理不善、保护不力,或者出于其他竞争者或者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有可能导致该注册商标逐渐失去显著特征,成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如“热水瓶”、“尼龙”、“阿斯四林”等,都曾是商标,由于各种原因都转化成了商品的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丧失了显著特征,不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按照本条规定,对于这类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类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实际上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次修改《商标法》,对这类商标的处理作了修改:
一是将该类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改为商标局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予以撤销,商标局不再主动撤销该类商标。
二是明确了申请撤销的商标限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使用的商标。
即对于有正当理由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如使用于药品的注册商标,因该药品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其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即应属于本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TRIPs第十九条中规定,如果注册的保持要求以商标付诸使用为条件,则除非商标所有者提出了此类使用存在障碍的充分理由,否则注册只有在商标至少连续三年以上未予使用的情况下方可取消。
本条规定与 TRIPs 的规定是一致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商标局最长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应当注意的是,本次修改《商标法》,将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予以责令改正的主体,由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修改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只有经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满仍不改正的,才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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