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外经营是会产生一些问题和纠纷的,根据公司的类型我们是可以选一些典型案例来分析的,以此帮助我们自己。
下面就让企服快车小编对案例公司法之分公司与子公司纠纷案例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案例公司法之分公司与子公司纠纷案例解读
相关案例
【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 期(总第 244期))】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公司法》确立的基本规则。
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即应受到该规则调整。
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总第136期))】
《公司法》第十三条(编者注∶现为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总第91期))】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行为人可以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为一定事务。
事务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责任承担归委托人。
因此企业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持分支机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文件,经申请和公示,取得证券交易中心席位,并以申请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时备案的业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所为的确认证券交易行为,可以确证为企业分支机构的行为。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该分支机构撤销后,应由其所在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杨万立诉苏州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7月18日民事裁定书】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且已被公司撤销,公司就应承担偿还分公司借款的义务。
【河南油田飞亚实业总公司诉河南省粮油工业总公司遂平溶剂油库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民二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因分公司系公司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其债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应由公司承担并无不当。
【西安欧道拍卖行与中国银行广西分行等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 293号民事判决书】分公司是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且因未进行工商年检已不存在,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义乌市稠城镇城中农村合作基金会诉浙江奥托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浙经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有权对企业是否实际具备法人资格的主体问题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海南鑫海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购房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分公司系公司的分支机构,依《公司法》之有关规定,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日本日立万胜株式会社诉深圳万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一中知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民事责任应由其上级主管公司承担。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诉被告江苏企服快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支机构虽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一定的因侵权产生的损害后果】
【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蛋白食品分公司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40号民事裁定书】《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并非分公司无需承担任何因侵权所产生的损害后果。
在涉及分公司法律纠纷时,若原告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依原告申请同时作为诉讼当事人应诉。
因分公司亦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对独立的财产,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可先执行分公司经营管理之自有财产,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新疆宝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联勤部等委托贷款
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门对公司出资设立的新公司,只能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执行其在新公司的股权或者出资权益,原审法院将新公司直接列为案件被告,并判决新公司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和法人制度原理,应予纠正。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纠纷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多的,我们在处理的时候要多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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