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法》第7条,商标法中有很多条例,今天就和企服快车一起开看看第七条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法》第7条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帝王条款”,可以用于指导和规范商标申请行为,也可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用于规制大量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有些判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权利不得滥用原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的商标侵权请求不予支持。
比如最高法院关于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是否滥用其商标权的说理,就是以第7条为基础展开的。
《商标法》第7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业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有观点认为商标行政部门不可直接适用《商标法》第7条,以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
比如有判决指出,2014 年《商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商标法通过对相关条款的修改完善,对这一原则予以细化,故该款是对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总体要求,商标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设计都应当以此为基础,体现并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依照2014 年商标法的规定,此款不是提出商标异议、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具体依据,因此实践中只能作为适用各项具体制度处理商标事宜的指导性原则。
另外,2014年《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第45 条第1款已穷尽列举了商标宣告无效可援引的全部法律条款,但上述条款并不包含2014 年《商标法》第7条第1款。
因此,2014 年《商标法》第7条第1款并非具体的无效宣告理由,对于原告关于诉争商标违反该款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北京法院的上述立场似乎有所转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24 日颁发《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其中第7.2条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该条款规定,商标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违背《商标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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