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不良影响标志,在平常的生活中,大家应该经常会看到一些有歧义的商标名称,这些名称是不是就是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呢,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看看不良影响标志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不良影响标志:
“不良影响”条款具有高度抽象性,围绕这一条款这几年产生了一些比较有争议的案件。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尝试对“不良影响”条款进行解释,但无法做出穷尽。
一个总体原则是要确保竞争中性,尊重商业判断和商业投资,就像裁判者在版权法领域尽量不要对作品的艺术性进行判断一样,裁判者也尽量不要干涉商业判断。
比如申请商标为“白富美”,指定使用的商品是:香皂、洗面奶、洗衣粉、洗衣液、口红、美容面膜、香水等。
一审法院认为,“白富美”在现实社会中指向的是年轻、貌美、具有大量财富的女子,在一定程度上宣扬了不必通过艰苦奋斗、服务社会而获取大量财产的价值追求,该价值追求违背了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因此。
“白富美”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识。
二审法院持相反意见。
“白富美”作为描述相貌姣好且具有大量财富的女性的词汇,其本身是中性的,并无任何贬损含义,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原审判决是对中国当代社会伦理道德的一个错误认识,是将裁判者自己所坚守的道德标准强加给了全体中国人。
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也是对基本经济规律的漠视。
在“叫个鸭子”案中,法院认为商标标志有悖于一定时期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属于该规定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情形。
判断商标标志是否构成上述情形,应综合考虑其文字组合、构词方式应用语境、使用商品、接触人群等特点。
“鸭子”通常指一种家禽,但在一定语境中也有“提供色情服务的男性”之第二含义。
社会公众接触到“鸭子’一词时是将其作为通常含义认知,还是作为第二种含义认知,与其前后语境和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境密切相关。
“叫个鸭子”使用“叫”为谓语动词,使用“个”为量词,与餐饮行业中订餐时常用的谓语和量词明显不同,“叫个”+“鸭子”的特殊构词方式形成的语境容易使人将“鸭子”与前述第二种含义相联系,对“叫个鸭子”整体产生“购买男性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
此外,“叫个鸭子”品牌在营销过程中使用的广告宣传用语、营销战术等具有“引人遐想”的暗示性,申请人还同时申请注册了满足你对鸭子的一切幻想、招只鸡来商标,强化了这种低俗联想。
虽然诉争商标整体组合中尚有鸭子的具象图形,但是相比而言,文字的认读、呼叫和传播功能更强,更易产生社会影响,鸭子图形并不能冲淡或者抵消“叫个鸭子”文字所产生的低俗暗示。
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其在公共领域中的实际接触者和影响力范围存在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Going Down”商标由达群公司于 2017 年3 月20 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 类“阴道冲洗器;可生物降解的骨固定植入物;假牙;牙科设备和仪器;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人造外科移植物;电动牙科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表示,“Going Down”为常用词汇,具有“下降、下沉”的含义;英文“Going Down”本身并无不良含义,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Going Down”认读为“够淫荡”。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不良影响,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驳回复审决定,并由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高院指出,虽然该字母组合(指“Going Down”)直译具有“下降、下沉”的含义,但是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具体情境下存在不文明含义。
为了引导我国公众树立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三俗”行为,发挥司法对主流文化意识传承和价值观引导的职责作用,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商标除了指示商品来源、承载企业商誉之外,还负载着一定的价值传扬和文化传播功能,“Going Down”商标“指定使用在'阴道冲洗器、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性爱娃娃’等商品上,其在公共领域中的实际接触者和影响力范围存在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商标所体现的文化格调和价值内涵能够通过其使用被广泛传播。
申请人通过商标标志的低俗暗示打擦边球,制造营销噱头,吸引公众关注的行为本身也容易对公共秩序、营商文化、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申请注册是表达商业言论的一种自由,政府的审查要以竞争中性为原则,尽量尊重市场的客观实际,切忌对商标本身的含义做过分引申和联想,避免使本条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损害商业言论自由,干预商业判断、控制授权和司法机构借兜底条款滥用权利。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案件的审查往往不仅仅只是对单独的“文字”所蕴含的价值观或含义进行判断,当事人使用该文字的商品或服务、上下文语境、市场含义及当事人在该语境中所刻意追求的效果等因素也会对该“文字”含义的解释产生影响。
美国最高法院有两个案件提出了一致的立场。
美国法典 15 U.S.C. S §1052(a)中规定有多种禁止注册商标的类型,例如申请商标不能贬损(disparage)他人或是不得含有不道德或诽谤性(immoral or scandalous)内容等。
其中,前者规定已经在2017年的The Slants 一案中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违宪而被取消;后者规定则于 2019年6月24日被最高法院在 In re Brunetti 案认定违宪而取消。
The Slants 案中的涉案商标是注册在乐队上的“The Slants”,审查员认为该商标具有贬低亚裔的含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兰哈姆法》关于商标申请的贬损禁令,因违反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而构成无效。
商标是私人言论,不是政府言论;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以支持某种观点的方式调整言论;审查员不可基于商标所表达的某种观点而拒绝其注册,他不必审查一个商标所传递的观点是否符合政府的政策。
如果商标注册地禁止规定是基于观点的禁令,则违宪;贬损禁令是基于观点的禁令。
在 In re Brunetti案,商标注册人 Erik Brunetti 拥有服装品牌“FUCT”并且将其申请注册商标,USPTO 根据“不道德或诽谤性禁令”驳回该商标注册。
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政府不应该因某言论传递出的某种观点或意见而歧视这种言论,不应该只允许含有对他人持肯定观点的商标注册、而驳回那些持否定或批评观点的商标注册,如果只允许赞颂社会正气的标志注册为商标,而不允许贬低或冒犯道德感受的标志注册,这是对于观点的歧视,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利益在本案争议的注册程序中去监控那些冒犯性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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