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李树喜诉人民社”稿子未被采用或大修改是否享有著作权,在李树喜的案例中,我们已经知道了主编是不是著作权人的内容,这次我们还是参照这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著作权的其他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第一个案例中,原被告的书都涉及《国史镜鉴》,也就是说内容大都来自该书。
黄书元的代理人表示《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本身已涉嫌对《国史镜鉴》侵权。
赖长扬和有关作者称,李树喜虽列为《国史镜鉴·用人篇》分卷主编,也写了一些篇目,但其所写稿件因质量不合格,未被采用。
本书主编、责编、作者各有证言说明此事。
之所以给他署名,是因为当时人们没有版权意识,也感念李参与了工作。
如果证人证言证明,李提交的稿子确实未被采用,那就不涉及著作权问题,即使书上给李署名了,李也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但是如果李的稿子经过了他人的修改,那就需要修改者等证人证明,原稿到底有多少被采用了。
也可委托专业的版权鉴定机构确认参与创作和修改的部分,最后由法庭确认著作权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证人证言和鉴定文书非常关键。
目前在出版界,涉及内容的修改,都需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作者依法享有的修改权,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和最终确认,否则也会侵权。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也确有由于稿件不合格未予采用,但出于情面等考虑而人署名的情况。
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属于作者的人身权(即精神权利),为作者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修合作作品时需要格外注意这项权利。
确实参与内容修改的,应该与原作者协商著作权归属问题,可以协商由双方共有,共同署名,并领取稿酬。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给大家整理的“著作权法之“李树喜诉人民社”稿子未被采用或大修改是否享有著作权”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著作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的用户,可以直接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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