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认为商标被驳回就是判了死刑,然而商标审查是一项复杂的人为操作,有一定主观因素,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是可以申请复审的。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申请驳回复审,并在申请书中述明不服的理由,就有可能挽回被驳回的商标。
话是这样说,但是应该怎么提出申请,才能打动商标审评委的心,今天小桔就传授你一个秘密:让你被驳回的商标“起死回生”!
可口可乐公司的“纯悦”商标与雪花啤酒公司的“悦纯”商标,都指定使用的在“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而且同为汉字构成,仅前后顺序不同,并制定注册在同一类别,近似程度较高。故在此类别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可口可乐公司“纯悦”商标的注册申请。
那可口可乐最后是怎样成功注册“纯悦”这个商标呢?
其实在二审期间,可口可乐公司与雪花啤酒公司签订了共存协议,雪花啤酒公司履行了该协议,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其“悦纯”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矿泉水配料”商品上的注册。注销后,雪花啤酒公司的“悦纯”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仅保留了“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
而最后基于两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这样在后申请的“纯悦”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应不予核准,而在其他“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应予核准。
说了这么多,那这个“商标共存”是何方神圣?
什么是商标共存?
所谓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商业主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的合法存在。
在我国,商标共存是在驳回复审或者驳回复审后行政诉讼阶段,冲突商标双方通过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商评委或者法院认可后方可合法共存。
具体来说,申请商标由于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与驳回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协议》或者《同意书》,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我国注册,申请人依据共存协议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商评委审查可以共存,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与引证商标共存的一种现象。
商标共存的判断依据:
1、公众实际感受性。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其他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普通民众的误认,那么该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
3、显著性标准。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其实当我们面对较为近似商标,尤其是两个合法主体存在关联关系,迫切希望较为近似商标能够并存于市场时,申请人可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书》,若在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具有区分的可能性,共存协议可作为排除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证据之一。
总之,虽然商标共存协议书不一定都可以成功注册,却有助于相同/近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获得注册,是提高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概率的一种可行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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