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好集团财务欺诈案,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不仅是自身审计程序和方法的问题,也与其审计专业环境密切相关。
1.处罚不力下违规成本低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责令九好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与“忽悠重组上市”成功带来的数十亿甚至数百亿资金相比,60万的罚款微不足道。
如此低的违规成本和巨大的利益诱惑,助长了企业财务欺诈的频繁发生。
相反,《证券法》第二百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企业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例如,在“唐汉博案”中,中国证监会对其处以高达12亿元的高额罚款。
与九好集团60万元的罚款相比,12亿元的高额罚款足以让企图违法的人望而却步。
从以往的金融欺诈案件可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虚假陈述对证券市场的不利影响往往不少于甚至比企业通过当地内部交易、市场操纵的不利影响更糟糕,但证券法对前者的处罚远低于后者,证券法的处罚规定不合理。
2.高质量审计需求不足
中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规模小,与上市公司存在不平等关系。
为了获得审计业务,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往往不能保持独立,以满足被审计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A上市公司对审计质量的需求主要与政府的监管行为有关,如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终止上市,上市公司配股需要满足一定的盈余条件,多次暂停IPO发行等。
上市公司对高审计质量的需求不是由于市场行为,而是为了满足政府监管的条件,获得最佳利益。
因此,上市公司在选择公司时没有考虑质量水平,而是公司能否满足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是否有助于公司实现利益最大化。
3.思考和建议
3.1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首先,我们需要修改《证券法》的规定。
修改《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即加强对虚假陈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处罚,增加最高罚款金额,与《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协调。
二是完善会计师的专业标准和规范。
改变注册会计师发布虚假报告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现象,但注册会计师基本上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增加对涉嫌财务欺诈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
三是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行政处罚有限,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的高民事赔偿足以消除大多数企业的投机心理。
目前,我国集体诉讼制度还不够完善。
我们可以通过借鉴美国股市的集体诉讼制度,或者设立代表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集体索赔的总代理机构来完善我国的集体诉讼制度。
3.2加强监管措施
一是有效监督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执行。
改变我国大部分以年检、整改、清理为重点的监管方式,加强事前监督治理,严格监督签约会计师资格和审计师任期,不断提示风险,保证审计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
二是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措施,建立网上匿名举报窗口、举报专线、举报专用邮箱等高效快捷的投诉渠道。
对举报人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人们举报和监督财务欺诈违法行为。
三是监管机构介入拟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改变拟上市公司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现象,由中国证监会、证书交易所等第三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拟上市公司向第三方支付审计费用,再由第三方与审计机构结算,严格遵循审计费用的高低,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合谋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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