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完成的《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强化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保护,建立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近年来,11月11日,这个被戏称为“光棍节”的日子,已被精明的商家打造成了消费者“血拼”的网购狂欢节。
2014年“双十一”前夕,就在网商们铆足劲儿准备打响“双十一”争夺战时,阿里巴巴向全国媒体发布《通告函》,告知阿里巴巴已经取得了几个有关双十一的商标所有权,只授权给其旗下的“天猫”使用,要求各大媒体不要为其他电商企业发布带有“双十一”字样的促销广告,以免承担违反《广告法》的连带责任。
此举对于所有电商平台来说,无异于遭遇一场闪电般偷袭。
阿里巴巴的这一动作可谓让其他竞争对手措手不及,但同时也给互联网行业敲响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警钟。
与阿里巴巴这个国内最大的互联网企业相比,在消费者眼里其他电商无疑都是弱者,似乎理所当然地应获得同情。
阿里巴巴如此“霸道”,竟连“日期”也要划为专属,多少让人感到难以理喻。
有人指出,阿里巴巴在注册了一系列双十一商标之后,无形中会导致“双十一”期间供应商无法对其他电商平台进行选择,这种强制供应商“站队”的行为,是否有垄断的嫌疑?除去电商平台之外,卖场里或许也不能出现“双十一”字样,这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商家的相应权利,也值得商榷。
应该说,阿里巴巴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注册了双十一商标,获得了商标权,就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这与《反垄断法》中所指的垄断并无关系,也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其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
也就是说,阿里巴巴的“霸道”是可以理直气壮的。
毕竟,阿里巴巴历经多年拿真金白银做促销,生生把“双十一”变成一个网上购物狂欢节,本来就有主张权利的资格。
最关键的是,阿里巴巴已经把双十一申请为商标,主张商标享有的专属权,这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如果阿里巴巴不占理,其他电商怎么会“嘴上说不,动作却很诚实”,一面指责阿里霸道,一面却忙不迭地撤换广告呢?“双十一”已经深入人心,这正是阿里巴巴的高明之处,其他商家在当天进行促销肯定是不侵权的,但使用“双十一”等字样就涉嫌侵权。
商业竞争是残酷的,阿里巴巴利用这一点来打乱对手的部署和节奏,拖慢对方的脚步,使得自己的促销占有先机。
商业的世界就是这样,只有规则,没有道理。
电商老大阿里巴巴“双十一”大战前的突袭,不仅给互联网同行上了一门生意课,也给电商企业上了一门知识产权课。
为何阿里巴巴在拿到商标一年之后,才公布商标归属的事情呢?商战目的由此可见一斑。
相信随着公众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类似阿里巴巴这样的举动,不仅不会损害任何商家的权利,反倒会让更多商家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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