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包装标识要求作出了列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包装标签标注要求也作出了强制性规定,这其中都要求必须标注食品名称,故食品名称是法律强制要求标注内容,不构成商业广告的内容。
然而,这并不代表食品名称标注可以任性而为。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GB/T 31121-201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国家标准在附录A中,明确列举了所有果蔬汁类饮料名称,生产者应当在上述名称中选择,不应自由创设其他名称。
因此,名称既是生产者的权利,也是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命名和标注。
如果名称中含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仍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根据工商广字〔2016〕第107号《答复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对销售者的责任认定坚持的是“过错原则”,销售者无过错则不追责,而且将商品包装物广告宣传排除在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责任以外,这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食品销售者责任的认定具有一致性,商品(食品)包装物由生产者设计、制造,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承担广告宣传责任。
如果包装上的名称构成违法广告或者涉嫌不正当竞争,销售商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至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将相关举报移送至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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